孙颖(假名)在重庆涪陵区某村拥有一处衡宇及鱼塘,鱼塘地舆地位优胜,釆用引河水养殖方法,年产值较高,已持续养殖长达20年。后来该鱼塘及衡宇被纳进了河岸整治工程范畴内。2018年12月14日,街道办强行拆除了孙颖的部门鱼塘及从属举措措施。固然在孙颖的阻挡下结束拆除,但街道办的行动导致孙颖养殖的鱼、鸭等被冲走。
后来,因为河流整治后河水直接冲洗孙颖衡宇墙壁,在汛期强降雨时代,极易受到洪水要挟,存在较年夜的度汛平安隐患。2019年4月30日,街道办作出《关于期限打消河一号坝行洪平安隐患的通知》,通知孙颖于2019年5月7日前自行拆除一号坝右侧外右岸处衡宇和鱼池,确保平安度汛。随后,街道办于2019年5月16日,强迫彻底拆除了残剩部门鱼塘及从属举措措施。
孙颖以为街道办的行动侵略了本身的正当权益,于是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提告状讼,恳求判决街道办于2019年12月14日强迫拆除鱼塘及从属举措措施的行动违法。
本案的争议核心为:一、孙颖的原告资历题目;二、本案是否跨越告状刻日;三、本案强迫拆除行动的正当性题目。
街道办辩称,一、孙颖在告状状上题名时光为2019年12月22日,距2018年12月14日拆除行动时光已经跨越一年的告状刻日。二、孙颖不是本街道社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无承包地,在未经相干部分同意情形下,孙颖的衡宇、从属举措措施等系擅自违法、违章搭建。三、本案所涉鱼塘占地范畴为国有河道,鱼塘也不属于原告孙颖所有。孙颖违规挖筑的鱼塘处于河流范畴,在汛期存在严重的防洪隐患。本身于2018年12月14日实行排危时因孙颖禁止中断,未造成本质侵害。2019年5月16日,本身依照防汛批示机构的通知,依法对河岸河流行洪障碍物进行排危,拆除了孙颖擅自搭建的衡宇、鱼塘、从属举措措施。2019年5月16日的排危拆除行动接收2018年12月14日的排危行动。综上,恳求国民法院驳回原告孙颖的告状。
针对被告的抗辩看法,冠领律所指出:
第一,关于孙颖的原告资历。该鱼塘是孙颖的前夫承包并取得了《中华国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应用证》,两人离婚后,将家庭配合经营的流水养鱼池的经营权及家庭承包经营的荒滩上建筑的养鱼池治理用房一并朋分给原告孙颖。该朋分行动并不违背法令行政律例的划定,原告孙颖对案涉衡宇及流水养鱼池享有的权力受法令维护。故原告孙颖既是案涉行政强迫拆除行动的相对人又有短长关系,合适《中华国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划定的前提,具有原告资历。
第二,关于告状刻日。依据《最高国民法院关于实用〈中华国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说明》第六十四条划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动时,未告诉国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告状刻日的,告状刻日从国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告状刻日之日起盘算,但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行政行动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跨越一年。本案中,街道办于2018年12月14日实行了初次强迫拆除行动,原告孙颖至迟已于2019年11月5日条件起行政诉讼,两个行动显然距离未跨越法定告状刻日1年的划定。
第三,关于强迫拆除行动正当性。本案案涉衡宇属于集体地盘,涉案鱼塘属于国有水域,依据相干法令划定,街道办无权强迫拆除孙颖的案涉衡宇和鱼塘。同时,强迫肃清行洪障碍物的权柄机构为县级以上国民当局设立的防汛批示机构,且需颠末响应法定法式;而且决议釆取肃清阻水障碍物紧迫办法的除了防汛批示机构作为权柄机构外,还必需知足紧迫防汛期的前提;紧迫防汛期须要合适响应前提才干公布。故街道办既无权肃清孙颖的案涉衡宇和鱼塘,也不合适肃清的客不雅前提。综上所述,被告街道办强迫拆除孙颖涉案衡宇和鱼塘的行动显明违背法令划定。
第四,至于2018年11月14日的强迫拆除行动与2019年5月16 日的强迫拆除行动的定性及关系,综合全案案情及证据,上述两次拆除行动应属征地违法拆除行动。两次强迫拆除行动均指向统一标的物,但也具有自力性。在孙颖分辨告状的情形下,分辨判决确认违法并无不妥。
终极,法院采用了冠领律师的看法,依法判决了确认被告街道处事处于2019年 5月16日强迫拆除原告部门鱼塘的行动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