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维码
海鲜水产品批发分享 HAICHANINFO.COM

扫一扫关注

当前位置: 首页 » 分享资讯 » 今日说法 » 正文

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 武义两人被移送起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8-07 11:40:27    来源:海水产新闻    浏览次数:293
导读

日前,笔者从武义县公安局了解到,自今年6月该县正式设立禁渔期和禁渔区以来,近期已有傅某等两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移送起诉。7月10日,武义县公安局新宅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有人在电鱼。当

日前,笔者从武义县公安局了解到,自今年6月该县正式设立禁渔期和禁渔区以来,近期已有傅某等两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移送起诉。

7月10日,武义县公安局新宅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有人在电鱼。当民警赶到现场时,傅某还在河岸边进行电鱼的违法行为。民警当场缴获杂鱼1.09公斤,没收作案工具,并将其带回派出所。傅某告诉民警,本想着早上人少一点,会“安全”一点,没想到自己“以身试法”后20分钟就被抓获了。

无独有偶,7月13日晚,新宅派出所再次接到报警电话称有人在网鱼。民警立即出警将网鱼的高某抓获,并缴获石斑鱼15条。据高某说,自己知道电鱼肯定不行的,就想网几条鱼来吃吃,没想到网鱼也触犯了法律,对此后悔不已。

据武义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小编)
打赏
免责声明
• 
本文为小编原创作品,作者: 小编。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www.haichaninfo.com/news/show-86809.html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124910107@qq.com。
 


海产批发|海产养殖|大连水产品价格SYSTEM All Rights Reserved
海鲜市场|海水产品|海鲜批发价格|深度水产|海产加盟|海鲜报价|海参加盟|东湖明镜|
业务咨询:15864010277

鲁ICP备130234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