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笔者从武义县公安局了解到,自今年6月该县正式设立禁渔期和禁渔区以来,近期已有傅某等两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移送起诉。
7月10日,武义县公安局新宅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有人在电鱼。当民警赶到现场时,傅某还在河岸边进行电鱼的违法行为。民警当场缴获杂鱼1.09公斤,没收作案工具,并将其带回派出所。傅某告诉民警,本想着早上人少一点,会“安全”一点,没想到自己“以身试法”后20分钟就被抓获了。
无独有偶,7月13日晚,新宅派出所再次接到报警电话称有人在网鱼。民警立即出警将网鱼的高某抓获,并缴获石斑鱼15条。据高某说,自己知道电鱼肯定不行的,就想网几条鱼来吃吃,没想到网鱼也触犯了法律,对此后悔不已。
据武义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