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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捞小杂鱼87条 男子被判拘役两个月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什么罪?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8-20 11:37:44    来源:海水产新闻    浏览次数:311
导读

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实习生 李重衡每年的3-6月是鱼类的产卵期,也是禁渔期,但偏偏有人在违法边缘试探。8月19日,记者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期蒲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2件非法捕捞水

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实习生 李重衡

每年的3-6月是鱼类的产卵期,也是禁渔期,但偏偏有人在违法边缘试探。

8月19日,记者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期蒲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2件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其中两名被告,一个属于禁渔期期间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水产品,一个属于在水源保护区非法捕捞,两人都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到四个月不等。

实际上,记者了解到,早在2002年,四川省水利厅就公布了相关文件,明确了限制捕捞时间及捕捞渔具的使用:用于天然水域捕捞作业的刺网内网的网目不得小鱼6cm;单层网的网目不得小于4cm。

非法捕捞小杂鱼87条

男子被判拘役两个月

2021年3月18日,被告人祝某某使用撒网在蒲江河中进行捕鱼,截止被查获时,其获物小杂鱼87条,计0.7公斤。经相关部门鉴定,被告人祝某某使用的撒网系禁用渔具,并评估祝某某该案中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价值总量为385元。被告人祝某某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并已增殖放流价值总量不低于385元的鱼苗

蒲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祝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止使用的渔具非法捕鱼,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其行为破坏了渔业资源和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依法判决:

被告人祝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在省级及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在禁渔期、禁渔区

使用禁止使用的渔具捕捞水产品

2021年4月13日2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采用撒网的方式,在蒲江县长滩湖捕鱼,后被长滩湖饮用水管理站巡逻人员现场挡获,现场查获刺网类渔具1条,渔获物“红尾子”鱼523条,共计9.12公斤。案发后,相关部门评估程某某案件中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价值总量为3009.6元。

蒲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止使用的渔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故依法判决:

被告人程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在涉案区域增殖放流价值不低于3009.6元的鱼苗,并在省级及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记者了解到,蒲江县长滩湖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划定为蒲江县二水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长滩湖水质好坏关系着全县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两起案件系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蒲江法院在量刑时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愿意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作为重要量刑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强化刑事制裁与生态修复的有机衔接,确保生态修复落到实处,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为蒲江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涸泽而渔无异于杀取卵,水产资源是国家的一项宝贵财富,国家通过立法对水产资源繁殖、养殖和捕捞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渔区和禁渔期进行捕捞,不得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否则就有可能触犯法律受到惩罚。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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