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由蒲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蒲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蒲江县人民法院当庭作出判决,对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的刑罚,判令其在县内天然水域采用放流鱼苗的增殖方式,修复被破坏的渔业资源,在省级及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021年4月,程某某在蒲江县长滩水库使用直径小于1cm的刺网类渔具(俗称“条网”)捕鱼时,被长滩水库巡逻执法人员当场挡获,查获非法捕捞的“红尾子”鱼523条,共计9.12公斤。经蒲江县农业农村局认定,程某某所使用的“条网”为国家规定的禁用渔具,其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所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价值总量为3009.6元。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程某某非法捕捞行为危害了渔业资源的增殖,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追究程某某对生态资源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修复被破坏的生态资源。
受理该案后,蒲江县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重点就生态损害赔偿和是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进行审查。按照农业农村部《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蒲江县人民检察院委托县农业农村局作出程某某案涉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意见,证实了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所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价值总量为3009.6元。同时,鉴于该案在当地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为进一步加大生态保护宣传力度,深化落实长江禁渔令,蒲江县人民检察院在被告人所在社区对该案举行了公开检察听证,就是否对程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听证员一致同意对程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案件公开开庭审理过程中,邀请了部分县党代表、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及群众代表等20余人参与旁听。检察机关公诉人及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对被告人开展非法捕捞活动和侵破坏生态环境予以指控,并当场展示证据材料。公诉人认为,程某某在国家规定的禁渔期内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应采用放流鱼苗的增殖方式修复被破坏的渔业资源。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对被告人程某某在国家规定的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渔具在饮用水源保护区非法捕捞的行为进行法庭教育。被告人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愿意承担全部民事侵权责任。蒲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遂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是蒲江县首例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是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积极推进检务公开、阳光司法的有效举措。目的在于警醒广大群众树立法律底线思维,共同守护生态文明,也是该院为构筑水更绿、山更青、天更蓝的美丽家园不遗余力的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