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9月8日,雅安汉源法院对赵某、马某、木某三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进行依法公开巡回审理并当庭宣判。
巡回审理选址在九襄镇东风路广场人员流动较为密集处,沿流沙河流域部分村组许多群众参与旁听。
2021年6月2日下午,被告人木某提出到流沙河流域清泉段烧鱼吃的建议,在得到赵某、马某等人响应后,赵某携带电鱼机、铁网等捕捞工具、马某携带抄网等捕捞工具,几人于当日22时许到达汉源县流沙河流域清泉大沟河段处,由赵某、马某先后背上电鱼机从该处往流沙河上游电鱼,木某等使用抄网捞被电后浮出水面的渔获物,后被公安机关挡获,赵某逃离现场。
公安机关现场扣押了直流变频逆变电源一只、电鱼杆两根、背篓一个、头戴式照明三个、电瓶一只、铁网一个、抄网两只、渔获物295尾,共重5.51公斤。
经汉源县农业农村局认定,赵某、马某等人捕捞地点和捕捞时间为汉源县通告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使用的捕捞工具为禁用工具;采用电鱼捕捞方法为禁用方法;涉案渔获物价值294.4元。本案对渔业资源及生态造成损失合计为21494元。
赵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马某、木某被抓获归案,三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赵某、马某、木某等人缴纳了生态环境修复费21494元。
法院判决,赵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马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木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判处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间在任何天然水域从事包括休闲垂钓在内的一切捕捞活动。
同日下午,6.8万尾鱼苗被放流至汉源湖,其中,鲤鱼1.8万尾、鲫鱼4万尾、黄颡鱼1万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