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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旅顺查处3起海产品加工行业环境违法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9-12 08:16:14    来源:海水产新闻    作者:海产品    浏览次数:708
导读

为遏制海产品加工行业从业单位环境违法问题,敦促从业单位牢固树立守法经营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旅顺口区多次开展执法行动,严厉查处相关违法问题。为回应公众关切,警示有关企业坚守生态环境保护底线,近日

为遏制海产品加工行业从业单位环境违法问题,敦促从业单位牢固树立守法经营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旅顺口区多次开展执法行动,严厉查处相关违法问题。为回应公众关切,警示有关企业坚守生态环境保护底线,近日,旅顺口区公布了3起典型案例。  连富水产养殖场  违反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案  2021年4月,经大连市旅顺口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调查,大连市旅顺口区连富水产养殖场在已经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入海排污口的情况下,为排放方便,擅自改变位置,违法设置入海排污口。分局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立即关闭违法排污口,严格按照备案要求设置排污口。  【案件警示】  根据《大连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设置入海排污口,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生态红线和海水动力条件,经科学论证后,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违反上述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依据《大连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责令其关闭,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和管理,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工作之一,相关单位在经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应该按备案要求依法设置排污口,接受主管部门的排污口监测和统一管理。  大连远峰水产品有限公司  未批先建案  2020年8月,经大连市旅顺口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调查,大连远峰水产品有限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新建集中污水处理站一座,分局按投资额度对其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并责令企业停止建设,立即补办环评审批手续。  【案件警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违反上述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大连昌恒海产品有限公司  擅自变更查封物品状态案  2019年6月,大连市旅顺口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在对大连昌恒海产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进行海带烫煮生产,烫煮废水直接排放到环境当中。执法人员要求其停止烫煮设备使用,对控制海带烫煮设备的电箱进行查封。在查封次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变更查封状态、启用烫煮设施,现场正在进行烫煮生产。分局将该案件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公安机关对其负责人处以行政拘留。  【案件警示】  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相关规定,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如发现排污者阻碍执法、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隐藏、转移、变卖、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半岛晨报、39度视频首席记者张锡明
 
(文/海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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