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津市东丽区胖子水产品店销售的鲫鱼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鲫鱼(抽样单编号:PJ21000000650830873购进日期:2021-05-13,抽样数量: 2.2公斤),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情况。经调查,当事人购进15公斤鲫鱼,向抽检单位(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售出2.2公斤,其余全部销售给上门顾客(已无法查清具体销售对象)。产品已被市场消化,无法召回。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购进鲫鱼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和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对当事人经营兽药超最大残留限量鲫鱼的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60元、罚款10000元,罚没合计10060元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021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