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支流涪江河流域实行“十年禁渔”来遂宁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在大英法院宣判,随着法槌落下,被告人林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承担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费用人民币12459.48元。 案件回顾 大英男子禁渔期内非法捕捞鱼类45尾 2021年1月26日凌晨,被告人林某某驾驶一艘铝质船舶从遂宁市船山区桂花镇桂郪村10组外郪江河出发,沿着郪江河一路向上游行驶至大英县隆盛镇飞钟村“中坝子”外的桂郪河道内,使用电瓶、捕鱼器、抄网、电线等工具在桂郪河道内电鱼。当日凌晨2时许,大英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侦查民警在巡逻时发现其非法捕捞行为,并在大英县隆盛镇飞钟村桂郪河“燕窝山”铁桥处将其抓获,在其驾驶的船舶鱼舱内发现有鲤鱼、草鱼等渔获物共计45尾以及电鱼工具。 经查,林某某在禁捕区域内使用禁用工具、禁用方法在禁渔期内捕捞水产品,渔获物共计14.74千克,45尾,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大英县农业农村局认定,林某某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价值12459.48元。 大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追究林某某的刑事责任,并赔偿生态修复费用。 大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或在全面禁捕的长江流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该行为破坏了水生生物资源和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费。综合考量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赔偿生态损失费用12459.48元,公安机关扣押的工具等物品进行没收。林某某当庭认罪,并当众承诺以后一定遵纪守法,不再实施任何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法官说法 长江流域十年禁渔期禁止非法捕捞任何鱼类 本案承办法官赵光华 本案中,林某某非法捕捞的鱼类多为草鱼、鲤鱼,根据两高两部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在禁渔期、禁捕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捕捞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禁捕区域使用禁用方法进行非法捕捞,种类不限于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普通的草鱼、鲤鱼均构成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