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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捕期无证非法捕捞水产品 五人获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0-17 11:12:07    来源:海水产新闻    作者:海产品    浏览次数:246
导读

近日,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宣判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将增殖放流等生态资源恢复行为纳入量刑情节,对5名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同时,加强对渔业资源的恢复性保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

东北网10月16日讯(记者 佘雨桐)近日,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宣判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将增殖放流等生态资源恢复行为纳入量刑情节,对5名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同时,加强对渔业资源的恢复性保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充分彰显了对生态资源环境的司法保护力度以及对被告人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后的司法裁判温度。  将与损害赔偿数额等值的500余斤鲢鱼苗投入呼兰河流域。  庭审现场  呼兰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5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耿某某等兄弟三人伙同白某某(在逃)在禁渔期内,驾驶渔船,使用禁用的渔具,在松花江呼兰区杨林段从事非法捕捞活动,被当场查获。2021年5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曹某某在无捕捞许可证且明知是在禁捕期、禁渔区的情况下,在呼兰区兰河村呼口屯江面上,使用禁用的“单船底层仵标杆拖网类”渔具捕捞河蚌,被当场抓获。检察机关在起诉刑事犯罪案件的同时,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相应生态资源损失。  2021年10月13日,呼兰法院、检察院、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和律师、被告人家属等,共同将与损害赔偿数额等值的500余斤鲢鱼苗投入呼兰河流域。10月14日,呼兰法院对两起案件进行了宣判,李某某、耿某某等5名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5名被告人的行为破坏渔业野生动物及生态环境生物的多样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侵权责任。鉴于5名被告人通过增殖放流替代方式履行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损害赔偿部分,使破坏的水域生态得以修复,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李某某、曹某某分别被判处拘役六个月、拘役五个月;被告人耿某某等兄弟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5名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佘雨桐)
 
关键词: 法院
(文/海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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