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锡盟多伦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由多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人周某、李某、富某、李某某四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5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李某、富某和李某某共同在多伦县诺尔镇盆窑村小河子河天然水域,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浮力王逆变器电击的方式肆意滥捕河流里的底栖动物鲫鱼、蛇鮈共计17公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的规定,经评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导致水产品直接损失68公斤、间接损失340公斤。公益诉讼起诉人多伦县人民检察院以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和河流生态环境为由,于同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周某、李某、富某、李某某共同赔偿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水产品损害总价值7344元并承担本案专家评估鉴定费用3000元。 多伦县人民法院接到起诉书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立案并组成七人制合议庭(3名员额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审理本案。在庭审中,四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并对自身行为造成的后果表示后悔,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向法庭、公益诉讼起诉人及社会公众道歉。 经庭审查明的事实、罪名及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本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