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1月5日电(李楠楠、薄晨棣)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保护长江生态环境事业中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典型案例,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2020年6月,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农业农村部等10部门共同部署开展了为期3年的“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专项行动开展以来,长江流域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持续加大长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长江流域非法捕捞违法犯罪的态势得到明显遏制。1年来,长江沿岸14省(市)检察机关共起诉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5331件8464人,同比分别上升120.4%和104.5%。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当前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具有多发于长江中下游地区、非渔民非法捕捞案件占绝大多数等特点。其中,一些人受利益驱动偷捕,他们组织严密、分工明确、手段隐蔽,有完整的捕供销利益链条。还有一部分是社会闲散人员,他们使用简易但危害较大的捕鱼装置偷捕,行为发生往往具有较大随机性和分散性。从发案原因看,一些案件系因群众对长江“禁捕”重要性认识不足,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禁用工具、方法”的法律规定了解不全面导致。 长江的新生需要多方协作、共同守护。对于预防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建议,首先,不仅要禁止捕捞还要管住市场,不销售、不购买、不食用、不经营野生长江鱼是每个人为保护和修复长江生态环境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其次,水产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水产资源进行捕捞,都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对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规格的要求。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国家明令禁止捕捞的珍稀鱼类和保护动物,在任何时间、任何方式和任何地点捕捞的,都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相关执法部门还要全方位、广角度、多形式地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通过持续曝光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等方式,告知公众此类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形成全民共同参与保护长江的良好氛围。”该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