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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3起典型案例公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17 10:22:29    来源:海水产新闻    作者:海产品    浏览次数:203
导读

  11月16日上午,云南打击整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工作主题新闻发布会上,云南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党委书记陆永昌通报了3起打击整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典型案例。  永胜县朱某某等人  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11月16日上午,云南打击整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工作主题新闻发布会上,云南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党委书记陆永昌通报了3起打击整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典型案例。  永胜县朱某某等人  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年3月15日,丽江市永胜县公安局民警在金沙江流域光华乡水井村委会五郎河白草坪段,当场抓获正在使用电鱼器非法捕鱼的朱某林、朱某全、杨某金、朱某军4人,查获电鱼器一套及非法捕捞的细鳞鱼共34.3千克。  经查,犯罪嫌疑人朱某林等4人在禁捕区域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永胜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朱某林、朱某全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杨某金、朱某军有期徒刑十个月;捕鱼工具予以没收;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朱某林、朱某全共同向永胜县农业农村局赔偿资源损害及修复费49170元;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朱某林等4人共同向永胜县农业农村局赔偿资源损害及修复费1650元,由永胜县农业农村局依照相关规定代为履行修复责任。  永善县王某等人  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年4月23日,昭通市永善县公安局民警在金沙江支流桧溪镇簸箕村和细沙乡阳堡村边界的河沟内,当场抓获使用电鱼工具电鱼的王某、黄某、王某3人,查获电鱼工具、渔网及非法捕捞的渔获物4.08千克。  经查,犯罪嫌疑人王某等3人在禁捕区域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永善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王某等3人拘役五个月,捕鱼工具予以没收。  鹤庆县吴某某  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年4月12日,大理州鹤庆县公安局民警在辖区开口镇洛琅河与金沙江交界禁渔区域,当场抓获正在电鱼的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查获电鱼工具一套(电瓶二个、铁皮船一只,升压器一台)及非法捕捞的鲫鱼和鲤鱼共2.37千克。  经查,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在禁捕区域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鹤庆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捕鱼工具予以没收。(记者雯通讯员揭博文)  来源:春城晚报
 
(文/海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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