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捞了几条鲫鱼鲤鱼就要坐牢!云南通报3起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17 13:02:11    来源:海水产新闻    作者:海产品    浏览次数:440
导读

为做好长江大保护工作,云南省公安机关按照“十年禁渔”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云南省长江流域危害水生生物资源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查处了一批非法捕捞违法犯罪案件。  11月16日,在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

为做好长江大保护工作,云南省公安机关按照“十年禁渔”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云南省长江流域危害水生生物资源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查处了一批非法捕捞违法犯罪案件。  11月16日,在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云南打击整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工作主题新闻发布会上,云南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党委书记陆永昌通报其中3起典型案例。  案例↓↓↓  1  捕捞细鳞鱼34.3千克 4人获刑并赔偿5万余元  2021年3月15日,丽江市永胜县公安局民警在金沙江流域光华乡水井村委会五郎河白草坪段,当场抓获正在使用电鱼器非法捕鱼的朱某林、朱某全、杨某金、朱某军4人,查获电鱼器一套及非法捕捞的细鳞鱼共计34.3千克。  随后,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4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永胜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朱某林、朱某全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杨某金、朱某军有期徒刑十个月,捕鱼工具予以没收;责令朱某林、朱某全共同向永胜县农业农村局赔偿资源损害及修复费人民币49170元;责令朱某林等4人共同向永胜县农业农村局赔偿资源损害及修复费人民币1650元,由永胜县农业农村局依照相关规定代为履行修复责任。  2  昭通永善王某等3人 非法电击捕鱼4.08千克  2021年4月23日,昭通市永善县公安局民警在金沙江支流桧溪镇簸箕村和细沙乡阳堡村边界的河沟内,当场抓获使用电鱼工具电鱼的王某、黄某、王某3人,查获电鱼工具、渔网及非法捕捞的渔获物4.08千克。  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3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永善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王某3人拘役五个月,捕鱼工具予以没收。  3  吴某某电击捕鱼2.37千克 获刑半年  2021年4月12日,大理州鹤庆县公安局民警在辖区开口镇洛琅河与金沙江交界禁渔区域,当场抓获正在电鱼的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查获电鱼工具一套(电瓶2个、铁皮船1只、升压器1台)及非法捕捞的鲫鱼和鲤鱼共计2.37千克。  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吴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鹤庆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捕鱼工具予以没收。  陆永昌介绍,虽然有的违法人员仅仅捕捞了几条普通的鲫鱼、鲤鱼,但他们是在常年禁渔的长江流域重点水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禁用方法,或者使用地笼网、电鱼器等禁用工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陆永昌介绍,特别是使用“绝户网”“爆炸钩”等禁用渔具以及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方法捕捞水产品的,无论捕到什么鱼、捕了多少条、价值多少,都可能涉嫌犯罪。同时,如果在实施非法捕捞行为中,猎捕、杀害如胭脂鱼、金线鲃、白鲟、大鲵、昆明鲇等国家保护珍稀鱼种的,可能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其中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的,可能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另外,明知是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犯罪所得的水产品而收购、贩卖,还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  来源:都市时报  文字:都市时报全媒体记者 庞继光
 
关键词: 云南省 永胜县
(文/海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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