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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一摊位涉嫌经营含有氯霉素的水产品,案件被移送公安机关……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18 20:36:28    来源:海水产新闻    作者:海产品    浏览次数:859
导读

商报全媒体讯海口龙华郑新秀海螺摊经营的20210824批次的花甲螺、芒果螺被检出含有氯霉素。11月17日,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了解到,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已将该案件移送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进行侦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 徐明锋)海口华郑新秀海螺摊经营的20210824批次的花甲螺、芒果螺被检出含有氯霉素。11月17日,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了解到,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已将该案件移送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进行侦办。  今年10月2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6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情况通告(2021年第006期)显示,海口龙华郑新秀海螺摊(海口市龙华区南沙路8号新华果副市场内)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1-08-24的花甲螺、芒果螺,均是检验项目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氯霉素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分别为0.22μg/kg、52.6μg/kg。  氯霉素是一种广谱抑菌剂,《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中规定,氯霉素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水产品中不得检出。水产品中检出氯霉素的原因可能为养殖环节为预防相关疾病而非法使用。水产品中氯霉素残留,一般不会对人体产生急性毒性作用,长期大量摄入氯霉素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在人体内积蓄,产生耐药并对同类药物有交叉耐药。  11月17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公布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表示,海口龙华郑新秀海螺摊涉嫌经营含有氯霉素的花甲螺、芒果螺的行为涉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已将该案件移送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进行侦办。  【责任编辑:王雅婷】
 
(文/海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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