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生态环境部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环境法规与标准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荔枝新闻:随着水产养殖业的不断发展,随之而来产生的自身污染也在日益显现,请问当前我国水产养殖业污染状况如何?生态环境部在水产养殖标准政策方面开展了哪些指导性的工作? 对此问题,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副司长王开宇做出了回答。王开宇表示,农业面源污染是影响水环境质量的重要排放源之一,我们国家是世界水产养殖的第一大国,养殖面积和养殖规模持续增加,水产养殖的污染排放量不容忽视。 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全国涉及水产养殖业的区县有2843个,水产养殖业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和总磷的排放量分别为66.6万吨、2.23万吨、9.91万吨和1.61万吨,与整个工业源排放量相近,分别为工业源排放量的0.73倍、0.5倍、0.64倍和2.03倍。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水产养殖业的总磷排放量已经达到了工业污染源的2倍。 考虑到全国不同区域水产养殖的品种、规模、养殖方式以及产排污特征都存在显著差异,各地对于水环境质量的改善要求也都各不相同,全国统一的国家排放标准难以支撑各地水产养殖业的精准、科学治污。因此,在原有的《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的基础上,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了《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订技术导则》,主要用于指导和规范各地因地制宜出台地方排放控制相关标准,精准开展地方水产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将于近期正式出台。 此外,王开宇介绍,在即将发布的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的意见中,也提出要求地方根据相关工作部署,按照导则的内容框架,因地制宜组织编制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为进一步促进地方水产养殖的绿色发展和环境质量改善发挥积极作用。在今年3月两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实施方案(试点)》中也提出一区一策,指导各地制定水产养殖尾水排放等标准规范。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加强导则的宣传、贯彻和培训,以水产养殖主产区相关省份作为试点,推进和支持地方编制适用本区域的水产养殖业尾水排放标准和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开展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和循环利用模式、技术研发与示范,并进一步提升对水产养殖的监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