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云南昭阳法院审理了一路因邻里树敌,出于泄愤报复目标,在他人鱼塘内投放毒药的案件。
案情回想
被告人陈某某因琐事与夏某某产生吵嘴,被告人陈某某为发泄心中的不满,将三瓶“灭扫利(甲氰菊酯)”倒进夏某某的鱼塘内,导致鱼塘内的鱼全体被毒逝世。被告人陈某某的行动已组成损坏出产经营罪,公安机关随即立案侦察,夏某某请求被告人补偿其经济丧失,今朝该案已审理终结。
法院以为,被告人陈某某为泄愤报复,向被害人夏某某的鱼塘内投放农药,并造成较年夜经济丧失的行动,已组成损坏出产经营罪。被告人陈某某除应承担刑事义务外,依法还应该补偿其犯法行动给被害人夏某某造成的物资丧失。按照《中华国民共和国刑法》、《中华国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国民共和公民法典》的相干划定,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补偿附带平易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某经济丧失国民币7000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国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损坏出产经营罪
因为泄愤报复或者其他小我目标,损坏机械装备、践踏糟踏耕畜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出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温馨提示
邻里关系是人的主要社会关系之一,其融洽与否直接关系到小我以及家庭的幸福安定,也维系着社会的***稳固。正所谓“远亲不如近邻”,每一位国民都应该准确看待邻里关系,尤其是当碰到邻里胶葛时,应该彼此尊敬、彼此抑制、互相体谅与包涵,尽不克不及冲破法令的底线。不然,作出法令所不容的违法犯法行动,将一掉足成千古恨,必定要支出惨痛的价格。
起源:昭通市昭阳区国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