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流域十年禁捕是维护生态渔业资本,实现可连续成长的主要举动。然而禁渔令之下,依然有人逼上梁山,应用地笼等禁用的捕捞东西在长江畔流实行不法捕捞。
8月3日,长航公安芜湖所收到芜湖经济技巧开辟区国民法院对曹某某的刑事判决书。曹某某因犯不法捕捞海产物罪被判处分金国民币四千元。
2021年6月29日5时许,芜湖某船埠四周水域一船平易近在本身船舷边下了一条三十六米的“加长版”地笼,当日10时许受群众举报被芜湖所***查获。***在芜湖市渔政法律支队的共同下将地笼起获,但未发明渔获物。经查,犯法嫌疑人曹某某系该船船长,其到案后称认为不会被发明,心存侥幸,不想地笼才下几个小时就被抓了。
***提醒:依据《中华国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划定,在禁渔区、禁渔期或应用禁用的东西、方式捕捞海产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束或者罚金。长江里下地笼,虽无渔获物,只要存在不法捕捞行动,依然违背《刑法》,严重者可能面对监狱之灾。
投稿人:居骎
审核人:王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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