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安徽省怀远县市场监管局发布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第四期),涉及怀远县褚集爱购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水产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10日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依据市县级农产品专项抽检 2022年安徽蚌埠怀远食用农产品抽检计划,对怀远县褚集爱购超市销售的“鳊鱼”和“汪丫鱼”进行抽样检测,结果显示两者的恩诺沙星项目(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均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其中鳊鱼标准指标≤100μg/kg,实测值为415μg/kg,为标准值4.15倍;汪丫鱼标准指标≤100μg/kg,实测值为308μg/kg,为标准值3.08倍,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2022年11月7日,该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APH-SP-2210x2592和NO.APH-SP-2210x2590)及相关文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当日,该局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立案调查。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主体资格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经11月14日复查,已整改。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经营兽药残留超标的水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水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发生地为乡村地区,且涉案物品不属于特殊食品或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较小,依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122】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基准第【116】条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116】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涉案物品不属于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三)违法行为人为自然人或者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地在山区、农村偏远地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当事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主体资格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已责令改正,经复查已整改,故对该项行为给予警告。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水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4.20元;2、罚款7000.00元。罚没款合计7044.20元。[怀市监处罚〔2023〕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经营者销售产品指标不合格产品,为经营者未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造成。经属地监管部门对该企业现场检查,该经营者已进行整改,在进货时向供货商索取供货商资质,落实索证索票制度、确保手续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