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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6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多家经营单位被处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2-16 20:51:28    来源:中国海产网    浏览次数:177
导读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赣州市章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涉及我市的6批次不合格食品已核查处置完,现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一、章贡区万方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赣州市章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涉及我市的6批次不合格食品已核查处置完,现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章贡区万方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一)产品名称:散装腊鸭心;购进日期:2022-09-15;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章贡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章贡区万方超市,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批次散装腊鸭心,经核查,该超市经营上述不合格批次散装腊鸭心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召回0公斤。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上述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5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  赣市市监稽章贡六处罚〔2023〕20号)。

二、章贡区陈宏园水产摊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一)产品名称:明虾(海水虾);购进日期:2022-10-15;不合格项目:呋喃唑酮代谢物。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章贡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章贡区陈宏园水产摊,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批次明虾(海水虾),经核查,该摊位采购上述不合格批次明虾(海水虾)19.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召回0公斤。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章贡六不罚〔2023〕19号)。

三、赣州国光实业有限公司金钻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一)产品名称:小米椒;购进日期:2022-10-16;不合格项目:镉。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章贡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赣州国光实业有限公司金钻店,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批次小米椒,经核查,该超市采购上述不合格批次小米椒3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召回0公斤。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章贡六不罚〔2023〕21号)。

四、章贡区福莱记餐饮店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一)产品名称:散装腊肉;购进日期:2022-10-14;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章贡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章贡区福莱记餐饮店,并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批次散装腊肉,经核查,该店采购上述不合格批次散装腊肉4公斤,已全部使用完毕,召回0公斤。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44元;

3、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144元(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章贡六处罚〔2023〕23号)。

五、章贡区玲辉小吃店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一)产品名称:煎炸过程用油;加工日期:2022-10-21;不合格项目:极性组分项目。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章贡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章贡区玲辉小吃店,并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批次煎炸过程用油,经核查,该店加工不合格批次煎炸过程用油3L,已全部使用完毕,召回0L。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该店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章贡六处罚〔2023〕24号)。

六、章贡区兴江百货商行经营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的食品

(一)产品名称:油茶籽油;生产日期:2021-12-4;不合格项目:油酸(C18:1)、亚油酸(C18:2)、亚麻酸(C18:3)、花生酸(C20:0)、花生一烯酸(C20:1)项目。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章贡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章贡区兴江百货商行,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批次油茶籽油,经核查,该店经营上述不合格批次油茶籽油3盒,已全部销售完毕,召回0盒。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章贡六不罚〔2023〕26号)。

潇湘晨报综合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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