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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禁渔”以来,遂宁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宣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8-06 10:23:17    来源:海水产新闻    浏览次数:105
导读

遂宁观察 蒋诗逸 四川在线记者 王若晔8月4日,四川在线记者从遂宁市大英县人民检察院获悉,日前,经该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

遂宁观察 蒋诗逸 四川在线记者 王若晔

8月4日,四川在线记者从遂宁市大英县人民检察院获悉,日前,经该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长江支流涪江流域实行 “十年禁渔”以来,遂宁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宣判。

2021年1月26日凌晨,被告人林某某驾驶船舶使用电瓶、捕鱼器、抄网等工具在大英县隆盛镇飞钟村外的郪江河内电鱼,被办案民警当场抓获,在其船舶鱼舱内发现草鱼、鲢鱼、翘嘴鲌等多种鱼类共计14.47千克。

而后经大英县农业农村局认定,林某某非法捕捞的区域位于禁捕区域,捕捞时间属于禁渔期间,捕捞工具属于禁用工具,造成了水生生物资源损害。林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电鱼机电鱼,其行为不仅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电鱼是国家明令禁止的捕鱼方式,会造成渔业资源的直接损失,严重破坏水生生物多样性。

为了及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生态环境,该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林某某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并赔偿生态修复费用。大英县法院经审理后,综合考量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赔偿生态损失费用12459.48元。

[检察官说]

长江“十年禁渔”,你了解多少?

一、长江流域何时开始“十年禁渔”?

自2020年1月1日零时起,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332个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最迟自2021年1月1日零时起,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实行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二、长江流域有哪些区域禁渔?

“一江两湖七河”。“一江”即青海省曲麻莱县以下至长江河口的长江干流江段;“两湖”即鄱阳湖、洞庭湖等大型通江湖泊;“七河”指七个重要支流: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乌江、汉江等重要通江河流在甘肃、陕西、云南、贵州、四川、重庆、湖北境内的干流江段,大渡河在青海和四川境内的干流江段,以及各省份确定的其他重要支流。

三、哪些捕捞行为和捕捞渔具被禁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四、违反规定在禁捕区、禁捕期从事捕捞活动的,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规定在禁捕区、禁捕期从事捕捞活动构成犯罪的,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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