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消息(陈颖)近日,资中县人民检察院针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生态损失赔偿问题,邀请人民监督员举行了协商,案件当事人罗某某同意采取增殖放流方式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2021年4月6日,罗某某明知沱江河属于禁渔区,且属于禁渔期,仍使用禁渔工具可视锚鱼竿在内江市市中区靖民镇沱江村13组外沱江内非法捕捞鲤鱼两条。经鉴定,该可视锚鱼竿属于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渔具。该院认为,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依据相关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鉴于当事人行为对当地渔业资源造成破坏,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该院委托专业机构评估:当事人行为致水生生物资源价值损失为360元。为促进生态资源修复、提高当事人法律意识,该院遂举行了本次协商会。 会上,该院第四检察部承办人介绍了案情,向当事人说明了生态损失赔偿的原因,要求其在有资质的水产良种场购买金额不低于360元的鲤鱼苗种或成鱼进行增殖放流。当事人同意了赔偿要求。人民监督员李晓荣、陈莉群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意见,并对当事人进行了法治教育,要求其吸取教训,增强法律意识,对身边人开展普法宣传,当好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者。 来源:四川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