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6批次农产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2021年第6期) 2021年9月,贵州省农业农村厅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规定组织对全省生产基地生产的蔬菜、茶叶、食用菌、水果、水产品、畜禽产品等9182批次样品进行监督检测,其中抽样检验项目不合格样品6批次。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安顺市平坝区鼓楼朝田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1批次韭菜,经检测发现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余庆县贵州龙源冷水渔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鲤鱼,经检测发现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黔西市黔益农种植专业合作社生产的2批次小白菜,经检测发现氯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毕节市华怡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小白菜,经检测发现氧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毕节市华怡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瓢儿白,经检测发现氧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针对监督检测发现的不合格农产品,贵州省农业农村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贵州省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黔农发〔2018〕3号)等要求,已责成相关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特此通告。 关于6批次农产品不合格检验 项目的小知识 (2021年第6期) 1.腐霉利 腐霉利是新型杀菌剂,属于低毒性杀菌剂。主要是抑制菌体内甘油三酯的合成,具有保护和治疗的双重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的规定,腐霉利在韭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2mg/kg。 2.呋喃唑酮 呋喃唑酮(曾用名称:痢特灵)是一种硝基呋喃类抗生素,可用于治疗细菌和原虫引起的痢疾、肠炎、胃溃疡等胃肠道疾患。2019年12月27日,农业农村部修订了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明确规定禁止硝基呋喃类在所有食品动物中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规定硝基呋喃类不得在动物源性食品中检出。 3.氯氰菊酯 氯氰菊酯为杀虫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氯氰菊酯在叶菜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2.0mg/kg。 4.氧乐果 氧乐果属高毒杀虫剂,本品为高效、高毒、广谱性杀虫、杀螨剂,具有较强的内吸、触杀和胃毒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氧乐果在叶菜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2mg/kg。 2002年5月10日农业部公告第194号:禁止氧乐果在甘蓝上使用。2011年6月15日农业部公告第1586号:禁止氧乐果在柑橘树上使用。 (来源:贵州省农业农村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