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澉浦镇珏琦水产摊经营的牛蛙,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经核查,当事人作为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从其他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处购进牛蛙,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进货票据,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在检验报告做出前知道所购进的牛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