鲫鱼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检验结果:恩诺沙星300.8μg/kg,标准指标:≤100μ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2021-07-12,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产品15千克,进价34元/千克,货值510元。已全部售完15千克(含抽样10千克),销售价40元/千克,货值600元。实施公告召回,未能召回到该批次产品。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在养殖环节使用兽药不当引起。
鳊鱼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检验结果:恩诺沙星584μg/kg,标准指标:≤100μ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2021-07-12,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产品10千克,进价22元/千克,货值220元。已全部售完10千克(含抽样10千克),销售价28元/千克,货值280元。实施公告召回,未能召回到该批次产品。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在养殖环节使用兽药不当引起。
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鲫鱼和鳊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农产品,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50元;罚款1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溧市监处字【2021】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