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甲氧苄啶,检验结果:甲氧苄啶106.6μg/kg,标准指标:≤50μ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2021-07-16。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产品7.05千克,进价24元/千克,货值169.2元。已全部售完7.05千克(含抽样2.205千克),销售价30元/千克,货值211.5元,实施公告召回,未能召回到该批次产品。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在养殖环节使用兽药不当引起。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限量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黑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3款第(1)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没收违法所得42.3元并罚款1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溧市监处字【2021】2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