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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 严惩违法与生态修复如何同步推进?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07 10:22:40    来源:海水产新闻    作者:海产品    浏览次数:499
导读

央广网北京11月6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前些年,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珍稀特有物种全面衰退,经济鱼类资源接近枯竭。为从根本上缓解长江生物资源衰退和生物多样

央广网北京11月6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前些年,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珍稀特有物种全面衰退,经济鱼类资源接近枯竭。为从根本上缓解长江生物资源衰退和生物多样性减少的危机,我国自2020年1月1日0点起开始实施长江“十年禁渔”的重大决策。  自“十年禁渔”启动以来,沿江人民服从党和政府安排,遵守禁渔法律法规,长江生态资源呈现良好恢复态势。但期间也有极少数人员受利益驱动,大肆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系列相关的典型案例,体现了检察机关对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依法惩治,不枉不纵的态度。这些案例都具有哪些典型意义呢?严惩违法行为与生态修复又该如何同步推进呢?  对非法捕捞坚持“全链条”打击  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张某节等10人单独或伙同他人,在禁渔期或在洞庭湖水域的禁渔区内,多次采取电击等禁用方法,或采用“丝网”“地笼网”等禁用的小孔径捕鱼工具非法捕鱼后,分别销售给吴某龙等收鱼团伙。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闵孚君介绍说:“通过办案,我们明确了张某节等人为牟利非法捕捞,并与吴某龙等人建立了相对固定的捕、运、销合作关系,已经形成了‘捕捞—收购—运输—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的完整利益链条。经核实,张某节等10名非法捕捞人员非法获利13万多元,吴某龙等收鱼团伙10人非法获利29万多元。我们分别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1年1月27日,张某节、吴某龙等20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庭审现场(央广网发 君山区检察院供图)  今年2月8日,法院经审理认定检察院起诉罪名成立。闵孚君说:“2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到拘役不等,并处或单处罚金共计28万多元,没收全部违法所得42万多元。同时,判决20人连带承担生态修复费用59万多元、专家鉴定费4万元。”闵孚君担任公益诉讼起诉人,引用“我不杀伯仁,伯仁却因我而死”的典故,呼吁人们“舌尖上的自律”(央广网发 君山区检察院供图)  说到此案典型意义,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分析:“在工作中,检察机关要紧盯非法捕捞‘捕运销’全链条,将职业化、团伙化非法捕捞作为重点打击、从重处罚的情形。坚持‘全链条’打击、打深、打透,配合其他执法司法机关斩断非法捕捞供销产业链。”  将生态环境保护和检察监督高度融合  生活中可能更多的是野钓者,穆某群就是典型代表。去年8月12日晚上7点多钟,他到遵义市长江支流赤水河小茶湾河道,通过在河道内放置拦河网和3根鱼竿垂钓的方式,共捕获到黄颡鱼和白条鱼25条。次日凌晨1点多钟,在回家路上被巡逻民警查获。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袁隽介绍:“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穆某群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他捕获的都是当地常见普通鱼种,数量较少、价值低,使用禁用的拦河渔网捕捞,相对于毒鱼、电鱼、炸鱼这些方式,生态破坏程度小,而且他认罪认罚,又是初犯、偶犯,在案发后主动缴纳了生态修复赔偿金人民币5000元,用于增殖放流。所以检察机关以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对他决定了不起诉。”  检察院针对此案暴露出辖区内普遍存在非法销售禁渔工具的问题,分别向汇川区农业农村局、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穆某群被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立即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立案11起,没收禁用渔具342件,发放长江流域“十年禁渔”宣传资料千余份(央广网发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供图)  苗生明分析此案的典型意义说:“这些案件将生态环境保护和检察监督高度融合,通过检察建议敦促行政机关更有针对性地履行监管职能、改进工作,让群众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危害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推动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发生。”  苗生明介绍,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一年来,长江沿岸14省(市)检察机关共起诉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5331件8464人,同比分别上升120.4%和104.5%。  苗生明说:“统计数据表明,此类犯罪多发于长江中下游地区,占比65%,当地多有捕食野生鱼的传统,野生鱼市场需求量大。从犯罪人员构成看,并非渔民非法捕捞案件占绝大多数。从发案原因看,一些案件系因群众对长江‘禁渔’重要性认识不足,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禁用工具、方法’的法律规定了解不全面导致。”  全民共同参与保护长江  苗生明说,长江的新生需要多方协作、共同守护。做好长江“十年禁渔”工作,不仅需要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加强监管、依法治理,更离不开老百姓的积极配合。  “长江渔业生态保护,不仅要禁止捕捞还要管住市场。‘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不销售、不购买、不食用、不经营野生长江鱼是每个人为保护和修复长江生态环境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捕捞要守法。还要做好长江保护法、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全民共同参与保护长江。”苗生明说。
 
(文/海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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