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11月19日讯(记者 刘浏)无视长江十年禁捕令顶风作案,使用禁用渔具大肆非法捕捞长江水产品2900余公斤并转卖他人。日前,经镇江市金山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分别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张某、刘某等1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拘役三个月不等的刑罚。 根据群众举报,2020年7月31日至9月24日,侦查机关陆续将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张某、刘某等24人查获。现场不但查获了6艘渔船、3条快艇,以及电抄网、逆变器、电瓶、无鳞机、地笼等70余件五花八门的禁用渔具,还查获了数十公斤尚未来得及出手的水产品。据悉,该案为公安部“长江禁渔2020”第二批督办案件,也是镇江检察机关近年来办理的涉案人员最多、作案工具最为齐全、影响最为恶劣的一起破坏长江生态的非法捕捞案件。 从2019年7月开始,在短短一年时间内,张某等15人时分时合,趁着夜幕掩护驾驶快艇、渔船,使用多种禁用渔具,在长江扬中段园博园附近水域(系暗纹东方鲀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长江扬中段东新港至团结港附近水域,非法捕捞刀鱼、鮰鱼、鲻鱼、鳊鱼、江虾等长江水产品共计2900余公斤,并售卖给刘某等人,非法获利30万余元。刘某等9人在明知张某等人所售水产品系非法捕捞所得的情况下,仍然予以收购。 因案情重大复杂,专司全市长江航运检察工作的镇江市金山地区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案情通报后,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此案。提前介入期间,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先后召开3次案情会商会,多次征求辩护律师意见,并就主观认知、渔获物价值计算、渔具渔法鉴定等方面提出10条具体的侦查建议。 2020年11月6日,案件移送金山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为准确认定每名涉案人员的捕捞、收购数额,进而认定每名涉案人员在全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该院承办检察官以时间先后为顺序,对参与人员、所乘渔船、所用捕捞工具、作案地点及作案方式、捕捞渔获物情况、销赃途径、销赃下家、销赃数量、分赃方式及分赃情况等进行了逐项梳理,并挨个列出证据情况,精心制作了数十张明细表和长达8万余字的审查报告。 审查起诉期间,办案检察官多次向涉案人员详细解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各项规定,敦促24名涉案人员全部认罪认罚,并在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姚某等8人虽然非法收购了渔获物,但购买数量不多,涉案金额较少,事后主动投案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考虑上述情形,依法对姚某等8人作不起诉处理。但不起诉并不代表不处罚,根据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对上述8人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此外,被不起诉后,姚某等8人还自愿缴纳了近10万元生态损害赔偿金。 庭审中,张某等16名被告人均当庭认罪认罚。“感谢法院、检察院的宽大处理,我争取早日回家,好好改造”“本来刑期是十五个月,认罪认罚后减了四个月,我很感谢”……最终陈述时,各被告人均认可判决结果,并表示好好改造,力争早日和家人团聚。最终,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并当庭作出前述判决。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