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加强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的执法力度,从重、从严、从快惩处农村假冒伪劣食品领域的违法行为,江门市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查办了一批农村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案件,切实规范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增强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现公开曝光一批食品违法典型案例。 江门曝光的问题食品涉及 饮用水、香肠、卤味 鸭蛋产品、花蛤、 猪肚、牛膀及牛腩...... #官方提醒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 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严格履行 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严守食品安全底线,诚信守法经营 也提醒广大市民、消费者 遇到食品安全问题 可拨打12345、12315热线 或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01 鹤山市云乡永健天然山泉水厂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年9月12日至9月20日期间,当事人通过委托方式,生产规格为17L/桶的包装饮用水共600桶,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除抽样检验21桶外,剩余579桶已全部售出。 案件结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鹤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73.7元,并处罚款75000元。 02江门市江海区鸣凤食品有限公司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年4月19日至5月22日期间,当事人生产的3批次香卤凤拐、泡卤鸭掌、香卤翅尖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分别不符合Q/FM0001S-2020《鸡爪制品》要求和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上述3种产品货值金额9400元,违法所得为6710元。 案件结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江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6710元,并处罚款65000元。 03台山市得吾得餐饮有限公司 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案 2021年1月28日,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台山市得吾得餐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经营行为。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2月15日开始对外提供早餐、午饭和晚饭等餐饮服务,截止案发之日,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10530元,违法所得10530元。 案件结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台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0530元,并处罚款158000元。 04台山市煌嘉喜宴饮食管理有限公司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 标签含有虚假内容案 2020年9月14日,当事人外购60盒单黄白莲蓉月饼进行销售,经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实上述产品标识标注的生产企业为虚假信息,当事人违法经营货值金额5580元,违法所得651元。 案件结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台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651元,并处罚款150000元。 05鹤山市沙坪佰二信商店 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品案 2021年5月13日,当事人购进本地鸭蛋产品12.2kg并对外销售,经检验,恩诺沙星(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不得检出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实,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170.31元,违法所得为19.03元。 案件结果 当事人销售使用国家禁用兽药恩诺沙星(家禽产蛋期禁用)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涉嫌构成刑事犯罪,鹤山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6日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06新会区三江镇娟儿水产店 经营兽药残留超过标准的食品案 2021年3月25日,当事人购进7kg花蛤并对外销售,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实,当事人违法经营货值金额为168元,违法所得为32元。 案件结果 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涉嫌构成刑事犯罪,新会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6月28日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07江门市江海区礼乐佳盈腊味厂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肉制品案 2020年4月19日,当事人生产的风味肠(手工香肠)产品经检验,亚硝酸盐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后经进一步抽检,当事人生产的8批次风味肠亚硝酸盐项目超标,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罪,江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案件结果 江海区人民法院判决经营者陈某业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2021年1月,江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吊销当事人《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对陈某业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08恩平市森仔美食店 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1年6月7日,当事人购进4.5kg鸡肉在店内用于制作“化州香油鸡”为顾客提供餐饮服务,经检验,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实,当事人违法经营货值金额256元,违法所得98.5元。 案件结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恩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98.5元,并处罚款5000元。 09罗某英无证无照生产经营米酒案 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2月26日,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在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新平坊27号从事生产经营米酒活动。经查实,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9700元,违法所得4850元。 案件结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蓬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850元,并处罚款75000元。 10开平市沙冈邓平冻肉店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2020年10月11日,当事人未落实履行进货查验制度,购进没有中文标签及检疫合格证明的猪肚、牛膀及阿兰那牛腩产品等产品234箱,并用于自家店铺对外销售。经查实,截止案发之日,共销售涉案产品20箱,当事人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为41490元,违法所得1150元。 案件结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开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无中文标签及检疫合格证明的产品214箱,没收违法所得1150元,并处罚款90000 提醒市民: 1 购买食品时要尽量去正规渠道购买; 2 仔细辨别食品名称和标签标识; 3 养成索要购物凭证的习惯,遇有疑问及时投诉举报。 来源:江门市场监督 (封面图来源图虫创意 已获授权) 编辑:十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