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妄想小廉价吃年夜亏”,为节俭养鱼本钱,龙游县一鱼塘老板于某某竟然动了歪头脑,擅自从鱼塘边的通讯铁塔上接电线,“白用电”年夜半年。9月27日,于某某因偷盗被行政拘留5日。
案情始末
于某某是塔石镇人,经营着几个鱼塘,为了包管鱼的存活,鱼塘里的增氧泵经常一开就是七八个小时,再加上抽水机、投料机的应用,一天四十多度电是常有的事,电费是一笔不小的支出。
为了给本身节俭本钱,于某某打起了鱼塘四周一个通讯铁塔的主张。自2017年6月份始,于某某擅自将本身鱼塘的电缆线接到了通讯铁塔的电表上。
2017年12月中国铁塔公司工作职员在铁塔保护进程中,发明该情形后当即向塔石派出所报案。经查询拜访,于某某在近半年的时光里共偷电价值1970元,其行动依据《中华国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分法》第49条,已经组成偷盗。
警方提示
《中华国民共和国电力法》第71条
偷盗电能的,由电力治理部分责令结束违法行动,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组成犯法的,按照刑法有关划定究查刑事义务。
《治安治理处分法》第49条
偷盗、欺骗、哄抢、掠夺、巧取豪夺或者居心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旬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旬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一下罚款。
《中华国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
偷盗公私财物,数额较年夜或者多次偷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束,并处或者单处分金;数额宏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数额特殊宏大或者有其他特殊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者充公财富。
《最高院关于审理偷盗案件具体利用法令若干题目的说明》
具体划定了偷盗公私财物“数额较年夜”、“数额宏大”、“数额特殊宏大”的尺度:
(一)小我偷盗公私财物价值国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年夜”。
(二)小我偷盗公私财物价值国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宏大”。
(三)小我偷盗公私财物价值国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殊宏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