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国民当局关于东方市禁养区海产养殖退出的布告
根据《中华国民共和国情况维护法》《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维护与开辟治理划定》等有关法令律例,以及《海南省生态情况维护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陆域海产养殖扶植项目情况维护治理划定(试行)>的通知》(琼环评〔2018〕19号)《东方市国民当局关于印发<东方市养殖水域滩涂计划(2018-2030 年)>的通知》(东府〔2018〕51号)等有关文件精力,现将我市禁养区内的海产养殖水池(场)、水库关停清退工作有关事项布告如下:
一、清退对象:清退对象为我市处于禁养区、生态红线区范畴内和中心环保督察、国度海洋督察交办整改确需退出的海产养殖场、工场化养殖场。
二、本布告宣布后,属清退范畴内的所有户主或养殖者,于2019年10月20日前自动到地点镇当局打点协定签署、抵偿资金发放等相干退养手续,并在划定时光内依照协定请求自行拆除所有养殖举措措施;正在从事养殖出产的,要共同本地镇当局自行做好养殖生物的起捕或转移工作,不克不及影响退出刻日。过期不按请求自行完成拆除的,市当局将依法予以强迫拆除,不再赐与发放抵偿资金。
三、自本布告宣布之日起,严禁任何单元和小我在我市禁养区内持续投放养殖苗种和增设海产养殖举措措施,违者将依法查处并无偿拆除。
四、在清退时代,所有单元和小我要自动共同关停清退工作。若妨害或暴力抗衡履行公事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有关划定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组成犯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究查刑事义务。
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海产养殖水池(场),市当局将依法强迫予以退出,不赐与任何抵偿:
(一)占用基础农田、林地(Ⅰ、Ⅱ级)的海产养殖水池(场);
(二)2016年9月1日后建造的生态红线区范畴内的海产养殖水池(场);
(三)2017年5月27日后建造的位于禁养区300米范畴内的海产养殖水池(场);
(四)2018年8月17日后建造的位于禁养区范畴内的海产养殖水池(场);
(五)没有农村地盘承包经营权证书或与本地村委会(出产队)签署的合同协定的海产养殖水池(场);
(六)2019年10月20日前在清退范畴内没有结束养殖出产,且不自动与镇当局签署退出协定及未积极共同开展拆除、平整等清退工作的海产养殖水池(场)。
六、本布告自觉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布告。
东方市国民当局
2019年8月15日
(此件自动公然)